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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韩丽平)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获悉,为推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模式创新完善,更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培育哈尔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通过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先进省市经验,结合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在整合存量政府投资基金基础上,哈尔滨市组建了规模40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配套出台了《哈尔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由哈尔滨市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市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集团)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滚动使用”的原则运行,按照“不以单纯扩大管理基金规模、不以盈利最大化考核基金投资效果”要求,确保政策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直接投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运作。

在子基金运作管理上,《管理办法》规定,子基金按投资策略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专项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由创投集团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的权属企业负责运营管理,投资于市政府决策支持的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是指投资运作遵循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自主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规模的40%,省内各级政府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对投资市政府决策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而设立的专项子基金,不受上述出资比例限制。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已经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在退出和收益分配上,《管理办法》规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退出方式实施退出。

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在基金清算时予以分配,投资收益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先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方式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