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三稽送告〔2025〕1号

哈尔滨市万事利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07000552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检查所属期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71,068.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万元罚款。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平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