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季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05634463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三强催〔2024〕25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7份,金额 2476837.59元,税额421062.41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6136.68元,税额415843.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