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凌祥机械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686008508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不罚(2024)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
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徐文友单独或伙同郭锁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55份,金额5,008,133.31元、税额851,382.49元、价税5,859,515.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哈尔滨市平房区公安局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用以你单位虚开发票情况。证据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08刑初刑初28号),用以证明当事人判决情况。
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以偷税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2008年9月19日[2018]行他字第1号)第二项“****;刑事被告人构成涉税犯罪并被处以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已对虚开发票犯罪人员徐文友、郭锁分别处以罚金100,000.00元、50,000.00元,对你单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