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贤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C0LFE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三稽罚〔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自2024年09月03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路25号1栋一楼西侧八车间厂房 )2020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风险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金额6,055,187.64元,税额787,174.36元,价税合计6,842,362.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机动车发票行为,处罚款31万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