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祥凤(身份证号码:2301021964****5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我局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检查所属期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二)(三),冉祥凤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3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冉祥凤应补缴印花税共计18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冉祥凤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1,717.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17.50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