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税三稽送告﹝2025﹞26号
哈尔滨暴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591933880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三稽处〔2025〕47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三稽不罚〔202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到我局领取。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黑0108刑初刑初28号]等资料表明,哈尔滨暴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发票号码00059996-00059998代码2300173130、金额273,274.38元、税额46,456.62元、价税合计319,731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查证为哈尔滨凌祥机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少缴增值税46,456.62元(该案件立案检查前企业已自行补缴)处百分之五十罚款23,228.31元;对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51.96元(该案件立案检查前企业已自行补缴)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625.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发票金额273,274.38元处罚款7.6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加收少缴增值税滞纳金5,18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63.01元。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项虚开发票(三)处以7.69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于2018年1月25日开始,延续至2018年10月24日,该案件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检查,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