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黑龙江比优特超市有限公司”)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黑龙江比优特超市有限公司”)已将其依法享有的下列全部债权及从权利依法转让给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请下列各债权的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承继人立即向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若责任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一、债务人: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4)黑080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转让金额为前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二、债务人:廊坊市米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晓雪、赵海涛;生效法律文书: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转让金额为前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特此公告。
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黑龙江比优特超市有限公司”)
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2025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