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内多家银行签署的相关资产转让协议,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债权人(黑龙江省内各家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继并享有。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前述债务已全部逾期,债务人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告发布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分公司将依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收取利息。如您(单位)未按照本催收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我司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的,我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追究您(单位)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司保留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和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25年5月9日

注:

1、本合同清单仅列示合同约定的基准日对应的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单位:人民币/元)。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 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继续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义务或履行清偿责任。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

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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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8: 王先生、沙女士, 联系电话:0451-5360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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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0-54: 王先生、赵先生, 联系电话:0451-53620829

序号 55-70: 侯女士、李先生, 联系电话:0451-536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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