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朝
在信息化时代浪潮席卷大地的今天,司法智能化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的司法生态。在新时代背景下,再次展现出独特而深远的生命力。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这一大背景下,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与法治精神的深度融合,正在构建起一个充满活力的司法治理体系。
双重逻辑融合重构法治体系
现代法治体系也正面临数字化社会的解构挑战。传统司法模式在应对指数级增长的纠纷类型、几何式扩张的证据形态时,遭遇效率瓶颈与认知局限。技术逻辑通过数据建模、算法决策、智能合约等工具,为司法系统注入算力支撑与预测能力。法治逻辑则承载着程序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内核,构成司法智能化的正当性基础。二者的融合本质上是对“工具理性扩张”与“价值理性式微”现代性困境的回应。
从系统论视角观察,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存在结构化耦合需求。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揭示,司法作为社会子系统,必须通过“结构耦合”实现与环境的信息交换。区块链存证技术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化处理,实质是将法律系统的证据规则转化为技术系统的哈希算法,这种转译过程必然要求双重逻辑的深度互嵌。在知识论层面,德沃金的“整全性法律”理论遭遇机器学习的数据碎片化挑战,唯有通过法律解释学与算法解释力的协同,才能实现裁判规则的体系化重构。
更深刻的动力源于风险社会的治理转型需求。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警示,人工智能引发的算法歧视、数据垄断等新型风险,亟需法治框架的规制引导。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安全可控、透明可信、权责清晰”原则,正是技术治理法治化的典型表征。这种融合既避免技术乌托邦主义的盲目跃进,又防止法律教条主义对科技创新的不当抑制。
双重逻辑融合需要协同互构
与此同时,技术应用必须置于法律保留原则之下,通过授权性立法明确智能司法的边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数据处理规则,为司法大数据应用划定合法性空间。需进一步制定《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条例》,建立算法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关键司法决策系统通过伦理安全评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的“算法影响评估”机制,从偏见检测、可解释性、社会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合规审查,为全国性制度构建提供范本。
将平等、公正、透明等法治价值编码为算法参数。在量刑辅助系统开发中,通过对抗性机器学习消除历史数据中的群体偏见;在类案推送系统中,嵌入“相似性权重调节模块”,将法律价值判断转化为特征向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司法知识图谱2.0”,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实体关系构建的核心维度,使技术系统能够识别“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适用场景。
构建“人类法官+AI法官”的混合决策模型。在证据审查阶段,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实现电子证据的自动校验;在事实认定环节,通过贝叶斯网络建模实现证据链概率推演;在法律适用层面,保持人类法官对价值衡量的最终决定权。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模式”,将诉讼流程解构为246个标准化节点,其中112个由智能系统自动处理,134个保留人工介入,实现效率提升与程序保障的平衡。
双重融合创新提升社会效能检验
必须建立“案件吞吐量/单位司法资源”的核心指标。苏州智慧法院实践显示,智能文书生成使个案处理时间缩短38%,类案检索系统使庭审效率提升45%。但需同步监测“算法决策采纳率”与“人工修正率”,防范技术依赖导致的系统脆弱性。通过DEA数据包络分析模型测算,技术融合使东部地区法院的司法生产率提高52%,中西部地区提高31%,呈现显著的正向赋能效应。
设计“当事人感知正义指数”,从程序参与度、裁判可接受性、权利救济充分性三个层面进行评估。中国社科院法治指数调研显示,应用智能诉讼服务的当事人对司法透明度的满意度达82.7%,但对算法解释力的理解度仅为56.3%。需建立“技术透明度分级披露制度”,对涉及重大权益的算法决策强制要求可视化解释。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技术赋能使司法公信力因子载荷提升0.47,但算法黑箱导致的信任损耗系数仍达0.29。
评估技术法治化对社会治理的辐射价值。区块链司法存证技术在金融、版权等领域的延伸应用,促进市场交易成本下降17%;行政争议智能预警系统使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23%。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测算,司法智能化使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数提升12.6个百分点,对数字经济增速的贡献率达9.8%,彰显司法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效应。
司法智能化的深层变革正在重塑正义的生产方式。当技术逻辑的算力优势与法治逻辑的价值内核实现范式融合,不仅催生出“数字正义”的新型实现路径,更在治理现代化层面开创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共生格局。这种融合既非简单地工具叠加,亦非被动地相互妥协,而是通过法治规训引导技术创新,借助技术赋能激活制度效能,最终在更高维度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未来需持续完善技术治理的法治框架,深化算法正义的理论研究,使双重逻辑的融合创新持续释放治理效能,为数字时代的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