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就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对全省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法律监督职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1日起,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受理、审查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不再受理对全省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具体如下: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位于齐齐哈尔市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位于牡丹江市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位于佳木斯市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2025年8月1日之前,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由全省铁路运输检察院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当事人认为全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检察机关监督的,可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