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关于中行损失类391笔不良资产债权的催收暨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对所持有的中行损失类391笔不良资产债权进行催收暨公开处置,特发布此公告。公告通知下列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保证人,请立即向我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具体资产内容见公告清单。

特别提示:此次发布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打包或单户处置。拟处置资产的具体转让利息金额以实际转让之日计算利息为准。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需了解资产的详细情况或有受让意向者请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451-82282785,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邮编:150090。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451-82282781(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话:0451-848819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电话:0451-53631960。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