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催告书

重庆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关于重庆森众燃气有限公司违反<林口县天然气利用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你单位送达如下: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本机关催告,限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刊登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违约金500万元支付到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林口县财政局林口县非税收入管理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林口支行,账号:0903024029219518904;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