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化解恋爱期间财产纠纷

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案件。王某与孙某因网恋结缘,短暂同居后分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转账及购车款。

经查,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24万元(各12万元)购买轿车一辆,后被孙某以22万元转卖。王某向孙某转账共计14万余元,孙某自认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购车款属二人共同出资,车辆贬值损失应共担,孙某应当返还王某11万元;王某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婚未结成,且款项远超恋爱正常开支,扣除必要费用后酌定孙某返还4万元。最终判决孙某返还王某15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大额财物往来需理性,共同财产应当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王婧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