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违反《林口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林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违反《林口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处理决定〕林住建函〔2024〕48号,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向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查明,你公司违反了《林口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第三章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取消、第7条及第九章之乙方权利第9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违反《林口县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处理决定〕(林住建函〔2024〕48号),要求你单位向我单位指定账户交付违约金500万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单位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除支付5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外,另要求你单位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LPR支付滞纳金(目前LPR 标准为3.0%)。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违约金500万元、滞纳金12500元/天支付到我单位指定账户,(账号:0903024009264012173 ,户名:林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林口支行)。

如你单位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在催告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