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相关规定,现对位于南岗区学府路388号,电缆厂综合楼房屋买受人拟办理不动产登记予以公示:

本人王春茹,1单元4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6.95平方米。

本人金雪梅,1单元5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1.03平方米。

本人田野,1单元6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6.95平方米。

本人安景炎,1单元7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6.95平方米。

本人符显军,1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9.29平方米。

本人岳大庆,1单元8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8.91平方米。

本人张国友,2单元4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

本人唐志强,2单元5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

本人吴瑞堂,2单元6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

本人顾忠义,2单元7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2.04平方米。

本人孙玉影,2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5.80平方米。

本人张美艳,2单元8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7.38平方米。

本人荣美艳,2单元8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5.80平方米。

本人刘培仁,3单元3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0.43平方米。

本人曲凤杰,3单元4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58.40平方米。

本人马红娟,3单元4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0.52平方米。

本人顾宇,3单元5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0.43平方米。

本人张义龙,3单元7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58.40平方米。

本人冯海波,3单元7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0.43平方米。

本人李淑兰,3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7.41平方米。

本人王彦春,3单元8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1.26平方米。

本人梁爽,3单元8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8.85平方米。

本人曾燕,4单元3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1.50平方米。

本人陈恩波,4单元4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1.50平方米。

本人李娜,4单元5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1.83平方米。

本人王滨江,4单元6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1.83平方米。

本人王殿才,4单元7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1.83平方米。

本人李传胜,4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9.23平方米。

本人王莹,4单元8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9.79平方米。

本人裴启林,5单元3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6.69平方米。

本人武勇,5单元4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6.69平方米。

本人王百彦,5单元5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6.69平方米。

本人胡春梅,5单元6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7.80平方米。

本人付忠生,5单元7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7.80平方米。

本人刘香兰,5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

本人王洪刚,5单元803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63.49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3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5.98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3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3.30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4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5.98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4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3.30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5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5.98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5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3.30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6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5.98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6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3.30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7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5.98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7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33.30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801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23.35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6单元802室,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

本人宋忠明,1-2层1号,房屋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251.34平方米。

本人王美如,1-2层3号,房屋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243.1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2层4号,房屋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402.6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2层7号,房屋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714.31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2层10号,房屋用途为商服,建筑面积649.38平方米。

本人王滨江,1层1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5.14平方米。

本人宋忠明,1层2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3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赵晓光,1层4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赵晓光,1层5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6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7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8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24.36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10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45.19平方米。

本人于础源,1层11号,房屋用途为车库,建筑面积14.26平方米。

以上所有买受人承诺拟登记房屋权属无争议,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且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如因提供材料或权属产生争议,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同时送达以下部门,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规定予以登记。哈尔滨电缆厂,联系电话:13704815798。

南岗区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工作专班,联系电话:82735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