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以人为本、技术向善方向

以数字伦理治理新范式应对现实挑战

张帆

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数字技术持续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的同时,主体弱化、数字鸿沟、算法失范等多重伦理问题相伴而生。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正式施行,其中新增条款强调“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将伦理规范提升至与安全监管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立足新质生产力的人本价值内核,厘清数字伦理的理论应然,对照研判现实层面的伦理偏差,有效防控数字技术风险,加快建立数字向善、造福人类的数字伦理秩序,是促进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质生产力蕴含深厚人本伦理底色

数字伦理是指以人为本,在数字技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涉及数字化时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准则。从价值维度看,依托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形成的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第一驱动力。而技术迭代的最终落脚点不在于技术本身的突破,在于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能力,天然内嵌人本发展逻辑。新质生产力以人的全面发展、全民共享发展成果为根本价值旨归,要求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始终服务于人、赋能于人,摒弃唯技术、唯效率、唯效益的片面发展思维,把民生改善、权益保障作为数字建设的核心评判标准。

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特质,进一步界定了新质生产力的伦理边界。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守人民至上的核心立场,要求数字生产力发展统筹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兼顾发展效率与人文关怀,从制度和文明层面锚定数字技术向善的发展方向,为新质生产力筑牢人本伦理根基。

从理论本质来看,技术向善是新质生产力人本属性的必然延伸。数字技术研发应用全链条都蕴藏价值选择空间,如果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资本无序逐利逻辑极易挤压人文价值考量,因此必须构建制度化、体系化的治理规范,推动科技伦理准则嵌入技术研发、落地应用、迭代更新的全生命周期。

数字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偏差与现实风险

以人本伦理取向审视当下数字技术实践,在数字技术与智能算法深度赋能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的自主判断空间不断压缩,带来主体性弱化隐患。算法对人的价值判断的侵蚀,直接动摇数字伦理的人本根基。跳出个体层面的主体性困境,数字技术红利不会自动普惠全体社会成员,数字鸿沟依旧客观存在。老年群体、欠发达地区群众以及数字素养相对薄弱的群体,时常遭遇技术排斥,难以平等享受智慧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

平台算法带来的结构性伦理矛盾更为隐蔽深刻。当前商业平台数字化运营场景中,资本逐利诉求时常压倒公共价值导向,算法黑箱、算法偏见等问题屡有发生,对部分社会群体造成隐性差别对待。部分商业平台依托算法放大逐利冲动,弱化公共价值约束,损害用户数字合法权益,暴露出算法权责不清、价值导向偏移等问题。

完善数字伦理治理体系的实践路径

面向“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实践,要强化数字伦理建设价值引领,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技术向善的根本方向,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的根本标尺。在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布局、人工智能产业规划、公共数字服务供给时,立足群众真实需求,将人本价值贯穿技术设计、产业落地、制度构建各个环节,防范技术异化侵蚀人的主体性,推动数字技术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夯实数字伦理治理的思想根基。

针对数字技术排斥问题,靶向补齐数字公共服务供给短板,引导市场主体合理下调数字产品服务使用门槛。在技术迭代升级过程中兼顾先进性与场景包容性,优化适老化、适弱性设计,破除数字场景使用壁垒,推动数字发展成果公平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群体。针对平台资本越位、算法黑箱偏见、价值错位等结构性伦理风险,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算法治理制度体系。推动平台落实算法备案,配合开展第三方伦理审计,提升算法可解释性,破除“技术中立”叙事遮蔽。健全内部自查机制,纠治算法歧视、不当攫取用户数据等问题。

监管层面完善算法风险评估、问责与权益申诉机制,健全数据使用规则,以制度约束资本无序扩张,划定算法运行的公共价值边界,维护公众数字合法权益。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与公众评议监督作用,构建多元协同共治格局。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