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似乎是常态。
18年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贺欣从一位法官朋友那里得知这一点时,感到震惊。出于兴趣,贺欣开始研究婚姻诉讼中的性别偏见问题,随后在广东和陕西两地开展田野调查,旁听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庭审和调解,并采访了江苏、广西和浙江等地负责处理离婚案件的一线法官。
他发现,原本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性别与力量差异,也会进入法庭。
这些观察被他写入2026年8月出版的新书《中国式离婚》中。近日,贺欣接受媒体专访,谈论“中国式离婚”背后的司法逻辑。
◎有了离婚冷静期后,更加明显
“一审不判离”比较普遍,是什么让你对此有所触动,决定做研究的?
贺欣:在我的学生时代,法学院课堂上的老师教导我们,是否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有一系列细致的法律标准,需要用严谨的方式确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因此,在2008年左右,当我的法官朋友告诉我,离婚案件第一次基本不判离时,我很震惊,没想到在实践中是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法律社会学本就研究书本的法律和实践的法律之间的差别,所以这种反差引起我极大的兴趣。
1990年代前,离婚还是很困难的。在那段时期,社会和谐优先于离婚自由。即使双方同意离婚,官方仍然要进行调解。
法官施压之下,当事人往往让步、达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就会进入调解。只有当这两种调解的方式均告失败时,法院才会审判结案。所以1990年代之前,绝大多数离婚诉讼最终都以调解或庭前和解结案。
直到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放松了离婚限制。
目前“离婚难”的情况是在2001年之后出现的。对法官而言,驳回第一次离婚申请可以避免分割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提高结案率和结案数,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冷静期。
当2021年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这种策略变得更加明显,驳回判决已经成为首次离婚诉讼的常规做法。
你的书中多处提到,法院审理的种种案件中,离婚案是最容易演变为恶性事件的,你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贺欣:离婚涉及很多复杂的因素。对夫妻双方而言,离婚是他们人生中的一个情感转折点。有些人可能接受不了对方离开自己、抛弃自己,就会采用比较极端的手段捍卫婚姻和家庭。
法院本身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他们处在纠纷解决的前线,是防止矛盾激化、消解冲突的“闸口”。但法官能够调动的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他们需要更高效地结案,很难再花大量时间做特别细致的工作。
◎隐身的家暴
家暴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隐身的。为何法官不愿耗费精力来调查家暴事实?
贺欣:出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大部分法官不会在判决中认定,甚至不会提到家庭暴力。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法官受到上级法院比较严格的审查,他们很担心一审判决被二审推翻。基层法官长期受到上诉率的困扰,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他们通常不愿意冒险作出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旦判决出了问题,特别是年轻法官,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压力。所以对他们来说,这也是一种自保。
我收集的所有一审案件中,只有一例认定了家庭暴力。这个案件里,受害人其实已经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包括医疗报告、详细的伤痕记录、警方制作的和解协议,还有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法官也比较同情受害者,因此判决双方离婚。
但这个罕见的胜利并没有维持多久。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虽然同意一审认定的事实,但出于安全考虑,最终还是撤销了一审支持受害者的判决。这个案例其实很能说明基层法官为什么会有顾虑:即使证据已经比较充分,一审法官愿意往前走一步,这个判决仍然可能在二审被推翻。
◎实用主义倾向
你在书里指出,如今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具有实用主义取向,这意味着什么?可能造成哪些后果?
贺欣:现在司法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已经不再停留在过去那种道德说教的层面。法官也没有义务这么做,也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评判谁对谁错、谁应该受到谴责上,而是越来越走向一种实用主义的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女方想离婚,即使男方并不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法官为了安抚男方,也把抚养权给男方。这符合民法典强调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吗?
贺欣:实践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落实。一般来说,面对一个脾气暴躁或有暴力倾向的男人时,女性会觉得拒绝离婚是可以理解的,只要能和孩子在一起,她们就选择让男方获得抚养权,以此换取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法院的运作方式没有能够抵制外部力量的绝缘层,社会的不平等就可以渗透进来。一言以蔽之,社会本身是不公平的,法院也没有很好地抵制社会的不公平,反而迁就甚至加速了它。
在你的访谈中,法官们会意识到这一点吗?
贺欣:很少,毕竟法官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案件。公正本就是无解的,在实际裁判中,如果法官选择介入更多,无疑会给自己增加额外的负担。尽管从道德良知上可能会略感愧疚,但这在业内是很正常的做法。
在我记录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一位妇女私下告诉法官,她的公公曾两次试图强奸她,强奸未遂是一项严重的犯罪,然而,法官并没有去确认这些指控,也没有向警方报案。相反,这件事成为谈判的筹码,让女方获得了更多经济补偿。对法官来说,他面对的只是一宗离婚案、一笔财产分割,他的职责在于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法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打破“按闹分配”的困境吗?
贺欣:法院系统本质上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运作,考核是这种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各行各业都会面临类似的考核压力。尽管考核方式可能有所调整,但整体方向不会改变。
2024年后,多地法院调整了家事法官的考核标准。然而,改革仍存在明显局限。新的考核指标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社会效果”等模糊标准反而可能增加法官的不确定性感知。更关键的是,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困境并未缓解。2025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量仍维持在三百多件的高位,而且多年持续上扬。在这种工作压力下,即使考核指标更加科学,法官仍可能选择风险最小的处理方式,优先考虑社会影响、舆论反应,甚至“息事宁人”。
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