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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失独老人再获生活费 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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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两位老人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7.6万余元。

2016年,周某驾车与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项某甲不幸身亡。事故发生时,项某甲为独生女,其父母均已80岁,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当年诉讼,依据司法解释,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5年计算,法院判令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付二老5年生活费7万余元。

十年后,赔偿款耗尽,老人再次起诉索赔。周某与保险公司抗辩,案件早已办结,老人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且法律仅规定赔付5年,后续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定型化赔偿,5年只是计算标准,并非一次性了结。二老仍健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属于法定被扶养人,继续主张生活费不构成重复起诉。

承办法官解释,该裁判旨在保障高龄失独老人基本生存权益,践行老有所养的法治理念,避免老人遭遇赔偿期满、生活无依的困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