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法拟严惩各类骗保行为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了罚款外,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除罚款外,5年内还将被禁止从事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活动。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