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越来越多老人愿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身后事安排妥当。然而,遗嘱具有严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是代书遗嘱,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影响或者改变立遗嘱人对于财产范围和处分方式的真实意思,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基本情况
郭先生出生于1950年,有三个姐姐。家中老宅动迁时,父母将家中动迁所得的房子给了郭先生一人。郭先生成家后育有一子小郭,离婚后独自生活。之后,郭先生置换老房购入两套新房,一套给儿子小郭当做婚房,另一套自己养老自住。
不久,郭先生患上了绝症。儿子小郭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几个姐姐主动承担起照顾弟弟的责任。念及多年来姐姐们对自己的照顾和付出,郭先生深觉亏欠她们太多,便想着把自己住的房子分给姐姐们,作为补偿。郭先生联系了两位律师,来医院为自己立个遗嘱。
遗嘱现场
郭先生说:“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给姐姐们,给她们每人1/3。”
律师说:“除了房子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处理?”
郭先生:“我唯一要处理的就是房子。”
律师:“没有其他要处理的了吗?比方说有没有银行存款、股票、金银首饰要分配?”
郭先生:“确实有还有点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好用来支付我还需要支付的费用。”
律师:“保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支配使用吗?”
郭先生:“嗯,支配使用也可以。”
两位律师整理了笔录,归纳的遗嘱内容为:房屋归三个姐姐按份共有,她们各得三分之一产权,存款在支付医药费和丧葬费后由三个姐姐均分。
法院判决
立好遗嘱两个月后,郭先生病逝。三个姑姑要求与小郭分割房产和存款。小郭不认可姑姑们持有的遗嘱分配方案。协商无果之下,郭家三姐妹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郭先生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郭先生在一开始陈述遗嘱内容时,仅就房屋作出安排,见证律师再三追问有无存款需处理,是不必要的引导,改变了郭先生本意要分配的财产范围。郭先生明确表示存款由姐姐们代为保管,而见证律师将保管定义为支配使用显然加入了自己的意思,改变并违背了郭先生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郭先生名下的房屋按照其遗嘱,由郭家三姐妹各三分之一继承,郭先生的存款则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的继承人小郭继承所有。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