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养老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随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推进,一些新型养老模式,比如“抱团”养老、“旅行”养老、“旅居”养老、“兴趣”养老等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应当看到,这些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不失为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养老问题的新的有益尝试。然而,由于尚未规范性、规模化,这些新型养老模式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养老必须规范化和专业化

“抱团”养老这样新鲜的养老方式已在我国不少地方慢慢出现。然而,与此同时,“抱团”养老似乎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完美。“亲姐妹抱团养老,4年后却变成了仇人”“5位阿姨抱团养老才两个月就散伙”等消息也屡见报端,一拍两散的结局让人唏嘘不已。

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陈洪忠指出,不断出现的新型养老模式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共性问题,是人们普遍还没有把养老放在维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治角度和高度来思考,社会大众对于养老模式的关注仍然停留在具体的生活照料方面,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老年人的钱“好骗不好赚”现象很普遍、很突出。

“缺少有效监督的居家养老会触发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陈洪忠指出,包括所谓的“抱团”养老、“同居”养老、“互助式”养老、“搭伴”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在内,养老必须规范化、专业化并可监督。

立法呈分散性特点

应当看到,我国老龄法制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陈洪忠看来,部门和地方立法的频繁出台以及国家政策性文件的不断颁布,也使得相关老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由此也造成对老年人保护的体系化与科学性的不足。

“应当通过立法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三大支柱,鼓励私人养老金发展。”陈洪忠建议,用立法建设落实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长期照护制度体系构建,加强照护服务品质监管。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老年人养老观念的解放。促进市场的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人互助养老。

立法完善监管机制

“新型养老模式在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财产权、隐私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须立法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建指出,各种新型养老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出现,立法应当及时作出前瞻性的回应和规制。

在刘建看来,通过专门的养老立法,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婚姻家庭、扶养、监护等理论,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晰“搭伴”养老、“同居式”养老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降低社会养老交易成本,稳定家庭成员关系和助力社会安定和谐。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