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财经委会议对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的提法引起诸多讨论,不少专家建议适时开征房产税、遗产税等富人税,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自新中国成立后,最高层对遗产税的讨论几经沉浮,截至目前也未能形成正式的条例和法规。这其中既受到国内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也受到近年来国际上弱化遗产税的影响。此外,关于遗产税是否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学界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那么,国外是如何开征遗产税的?为什么有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中国的遗产税讨论经历了哪些演变?目前开征遗产税面临哪些难题?
国外是如何开征遗产税的?
现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经济体大量使用它作为财富分配工具,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推出实施。
目前,遗产税的征收形式主要为两类,超额累进制和比例制。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超额累进制征税。以美国为例,遗产的征收税率被分为12个等级,当死者的资产价值达到或超过1158万美元时(2020年基准),需要征收遗产税;超出部分最低征收18%,最高达40%。
法国则分为6个等级,其税率还会因血缘的亲疏远近而不同,配偶、子女、父母等适用较低税率,随着血缘关系越来越远,遗产税的税率也就越来越高。具体来说,直系亲属征收的税率在5%~45%之间,非直系亲属则征收55%或60%的税。
少数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是比例税。例如,南非对价值3000万南非兰特(约合人民币1275万元)以内资产课税税率为20%,资产价值超过3000万兰特的,税率为25%;冰岛则规定,财产超过150万冰岛克朗(约合人民币76350元),征收10%的税金。
为什么有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
至于遗产税是否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学界对此争议很大。
支持者认为,遗产税能刺激慈善捐赠,是促进财富公平、公正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
反对者则认为,遗产税的再分配作用有限,而且会损失经济效率。雪城大学政策研究中心学者霍尔茨·埃金在分析了两个州的数据后则发现,50岁以上的人在面对较高的遗产税率时会减少工作。此外,还有资本外流和财富转移的问题。而且,遗产税对国家财政收入上的贡献也呈逐年减少的趋势。2017年,在所有征收遗产税的经合组织成员国中,遗产税收对GDP的贡献均低于1%,其中仅比利时和法国所征收遗产税的税收占比超过0.5%。
纵观全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遗产税相继在加拿大(1972)、澳大利亚(1979)、以色列(1981)、印度(1985)、秘鲁(1985)、马来西亚(1991)、新西兰(1992)、埃及(1996)、巴拿马(2002)、葡萄牙(2004)、斯洛伐克(2004)、俄罗斯(2005)、瑞典(2005)、匈牙利(2006)、中国香港(2006)、奥地利(2008)、新加坡(2008)、挪威(2014)、捷克(2014)和波多黎各(2017)等国家和地区被废除。
中国的遗产税讨论经历了哪些演变?
早在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国务院的前身)在《中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全国暂定统一征收的14种中央及地方的税种,其中就有遗产税。但是,由于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普遍较低以及个人财产较少等原因,遗产税未予开征。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征收遗产税一事在上世纪90年代初重新被提上议程。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随后,1996年开始的“九五”计划和2001年开始的“十五”计划均将开征遗产税纳入,但征收事宜迟迟未能落地。
关于不再开征遗产税的各种猜测从此传开。2005年11月,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
至此,长达十余年的遗产税讨论暂告一段落。遗产税再次走进大众视野已是八年后。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重新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不过,此后至今,官方文件中未再见遗产税的“身影”。2017年10月,财政部表示,“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也从未发布遗产税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同时仍对遗产税问题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
中国开征遗产税面临哪些难题?
虽然被研究讨论多年,但遗产税迟迟未能落地,个中原因众说纷纭,但总结起来主要是四点。
首先是征税范围复杂。财政部2017年在回复政协提案时曾表示,“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证券、古玩、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实践中,由于遗产的形式多样,部分极具隐秘性,政府很难对所有的个人财产,如收藏品、数字货币、海外资产等落实登记制度。
其次是征管程序复杂。财政部认为,“遗产税需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估价,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
“除了不动产、金融资产以外,遗产还包括金银珠宝、艺术品、古董等资产。一些没有登记的如传家的古董等资产,税务机关如何知道它们的存在呢?再进一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格没有异议,但如果对古董、艺术品等资产开征遗产税,遗产的金额由谁来判定、如何确定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硕士行业导师汪蔚青表示。
第三,征税收入未必能抵消成本。汪蔚青表示,征税是有成本的,如果税源极度分散,会导致征收成本过高,从经济上来说是不划算的。根据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在1998年的一项研究,执行遗产税法的成本几乎与取得的收入等量,每取得1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会浪费1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
第四,征收遗产税有可能导致资本外流和财富转移。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研究,在全球范围内,遗产税征收与资金流动有着密切的相关性。我国财政部2017年也表示,从近年来遗产和赠与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看,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的同时,可能会对一国的经济特别是国外资本流入和国内资本流出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从法律和技术角度来看,征管方面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主要还是考虑到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环境下,开征遗产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所以官方没有明确提这个事。“从近期文件表述和政策走向上来看,都显示短期内遗产税不太可能推进。”该专家说。
樊旭 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