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同事家摘梨受伤索赔被驳回——

法院判决为良好风尚撑腰

□辛省志

好意让同事到自家果园摘梨,不料同事意外被掉落的梨子砸伤,需要赔偿吗?湖南一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

湖南浏阳市法院6月29日在其官方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布了这一案件。

法院判决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请丈夫的同事刘女士到自家果园,并将梨子打落无偿赠送给刘女士,是好意施惠,体现了邻里友人之间和睦友善的良好风尚。刘女士被砸伤属于意外,要求好客主人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传承道德风尚。法院最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请求。这一判决,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

出于好意无偿给予别人好处(法律上称为“好意施惠”),却因为意外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无偿让邻居搭顺风车,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赠送食物给朋友却发生食物中毒,等等。遇到这样的情况,施惠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在少数领域,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无过错仍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行为人只有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好意施惠中产生的意外损害,施惠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施惠人没有过错,则不需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就是一种好意施惠,即使导致受助人损害,也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是助人为乐,体现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如果好意施惠造成的意外损害要由施惠人来赔偿,那将不会有人再愿意施惠,助人为乐将荡然无存。前些年,因为扶起摔倒老人而被讹诈的事件多发,导致人们在马路上看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扶起,或者需要在出手之前先拍视频证明清白。这样的社会是非常可悲的。

法律应该为助人为乐者撑腰。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出于好意向别人无偿提供好处,才是“好意施惠”。如果收费提供帮助,那就不再是“好意”,而是经营行为,与对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是给对方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了。在前文的案例中,如果刘女士是付费到黎先生家的果园采摘,那双方之间就有了法律关系,黎先生有义务保障刘女士在采摘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刘女士受伤,黎先生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