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错谁担责”,而非“谁弱谁有理”

□高源

新闻事件:一起行人撞倒电动车车主,致其不幸被轿车碾压致死的案件近日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事发后又迅速离开现场,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半,轿车司机无需承担责任。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相比于“铁包肉”的机动车,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这恐怕也是为什么,每当提到“交通肇事罪”,一些人都将其理解为机动车的“专属罪名”,对于行人“肇事”则一头雾水。

事实上,我国刑法从未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还是行人,只要不遵守交规而引发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是良法善治天然的温度,也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实施的基本原则。但这样的理念,却让一些人产生了“谁弱谁有理”的错觉。现实中,有人把“机动车礼让行人”视为挡箭牌,肆意横穿马路、闯红灯;有的电动自行车大街小巷横冲直撞、超速逆行,更是给本就复杂的交通秩序添堵。须知,每个人都是交通行为的公平参与者,任何一方都应守规矩、知敬畏,谁违反交通规则,谁就要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的天平上,只有合法非法的判断。法院向无理诉求坚决说“不”,再次提醒我们,这个时代,“谁弱谁有理”的陈旧观念已经行不通了。共同维护规则的权威性、严肃性,营造遵规守法的社会氛围,受益的将是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