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继承了共有房屋。随着年岁渐长,她考虑到自己需要人照料,于是在2021年与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二儿子及其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规定,杨老太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赠与二人,但她将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而二人则需负责她的饮食起居,保障她的生活水平及质量不降低,并承担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一切开销。若二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杨老太有权撤销赠与。
协议签订后,房屋顺利登记到了杨老太孙子的名下。在这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二儿子一家尽心尽力地照顾着杨老太的饮食起居。然而,当二儿子一家因生活需要欲搬至东城区居住时,他们向杨老太提出了在东城区为她租住房屋并继续照顾的方案。但杨老太拒绝了这一提议,她认为自己已经80多岁,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居所。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二儿子一家给杨老太留下了30万元,并搬至东城区居住。不久后,杨老太搬去与小儿子共同居住。半年后,杨老太以二人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义务为由,将二儿子及其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他们的赠与。然而,在起诉后不久,杨老太因病去世,其另外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了他们为原告。
在庭审中,二儿子表示,他们一直在尽心尽力地照顾杨老太,即使在他身患癌症期间,也未曾懈怠。他们提出雇佣保姆或租住房屋等方案来照顾杨老太,但遭到了拒绝。杨老太甚至提出让孙子辞职,一家专职照顾她,这在他们看来已超出合理预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中,二儿子及其子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确实履行了照顾义务。但之后因生活所需提出变更照顾方式,被杨老太拒绝后,他们未再依约履行义务,故杨老太有权行使撤销权。然而,法院也指出,杨老太提出的让孙子辞职等要求已超出合理可行的范围,且孙子仍多次陪同杨老太就医。此外,二儿子及其子负有约定的义务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对杨老太进行赡养,也不排斥杨老太按照自主意愿生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杨老太与二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房屋50%份额的赠与。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