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护理机构住院期间,患有脑梗后遗症和阿尔茨海默病且偏瘫卧床的叶某在进食过程中发生噎食,但护理人员10多分钟后才到场,76岁的叶某因此不幸死亡。事后,叶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养老护理机构索赔38.6万余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养老护理机构及其投保所在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审法院认定养老护理机构承担100%的责任,并判令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叶某家属38万余元。法院认为,养老护理机构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生于1947年,患有脑梗后遗症和阿尔茨海默病,偏瘫卧床。去年5月1日,内蒙古某养老服务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叶某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由内蒙古某养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养老服务公司)为叶某提供照护三级养老服务,但养老院提供的是特级服务,即24小时贴身服务,服务时间从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2023年7月25日,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当天,分公司对叶某进行了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叶某为能力完全丧失,“吃东西或喝水出现咳嗽或呛咳”“在进食中需要大量接触式协助,经常(每喂一次及以上)咳嗽”。
去年6月7日早上,养老院给老人提供1颗鸡蛋、1个花卷。在进食过程中,7时56分许发生噎食,老人用手抠,8时9分护理人员才赶到。当天,叶某去世。经警方委托鉴定,叶某死因符合异物(食物)完全堵塞呼吸道致窒息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叶某妻子及3名女儿请求判令分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总计38万余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养老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交付责任。因分公司给老人投保,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付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分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叶某在养老机构住院期间,因在进食过程中发生噎食,进而造成死亡,分公司作为专业的养老护理机构,未尽到看护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叶某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