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春”改名,为何“原则上不允许”?

□王仁琳

新闻事件:“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可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叫“丽春”的女子,因长期厌恶本名带来的心理困扰,先后四次前往派出所提交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均被以“名字无歧义”为由驳回。

民法典里有具体法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支撑旺苍县公安局作出驳回决定的依据,是一份四川省公安厅于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在该“规程”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这样被一部下位的、部门性的“红头文件”直接宣告了“原则上不允许”。

“白头不如红头”(国家法律不如部门红头文件)、“上位法不如下位法”的执法怪象并非孤例。其根源在于部分基层执法部门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内部考核的低风险性置于公民法定权利保障之上。

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多管齐下的努力。其中,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与备案监督机制是关键所在。任何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其合法性底线在于不得减损公民法定权利、不得增设法律未规定的公民义务。

好在报道中提及,四川省公安厅已注意到现行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并表示正在调整修订。这无疑是朝向法治统一迈出的正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