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本是介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脱胎于原来的“监视居住”措施,其人身强制烈度应当明显低于刑拘。
但是,“指居”制度在执行的10多年时间里,却出现了不少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原本,办案机关到看守所提押、审讯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提押有时间限制、审讯时有录像、收押时要查验身体,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向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提起控告。而“指定居所”的本意并不是羁押措施,因此法律没有对公安审讯、律师会见等做出明确规范。而由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一般是招待所、医院等,又缺乏看守所、驻所检察官的制衡监督。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指居新规》,是对长期以来“指居”存在问题的正视,也提出了有力的规范措施。刑事诉讼手段要保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目标的并重,切实解决“指居”从原来的“居住”变异为羁押的过程中的制衡、监督缺位的问题;要解决被“指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人身权利缺乏保障的问题;要解决“指居”措施中律师的辩护权利难以保障的问题。
这一次,最高检、公安部公布了《指居新规》,予以严格规范,另一方面,在刑诉法修订过程中,也有必要对“指居”的合理性、正当性、规范化做出全面审视。
“指居”作为一项主要针对无固定居所的犯罪嫌疑人的、补充性的、低烈度的强制措施,应从“办案效率至上”向权利保障过渡,应严格适用条件、规范执行场所、强化权利保障、杜绝刑讯逼供,达到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的双目标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