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120“抬不抬”

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困

□李晓亮

新闻事件:2月26日,山西阳泉市卫健委针对“急救人员未及时协助搬抬老人,老人抢救无效离世,急救中心被判赔17万余元至今未履行”一事发布通报,责令急救中心执行法院判决并支付赔款。

2024年6月9日深夜,阳泉市一栋六层步梯居民楼内,85岁的陈女士因突发胸憋呼叫120急救。从急救人员抵达,到将老人抬上救护车,耗去40分钟。本应争分夺秒的院前急救,因“没人抬”陷入僵滞,后续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

诚然救护车未配备专司搬抬病患的医疗救护员,加之老楼无电梯,深夜难找人,但是否就必然导致延误,最终回天乏术?只有从制度上把细节落实到位,查漏补缺,才可能消弭类似悲剧。

要化解“抬不抬”争议,解决“专人抬”或“愿意抬”问题,或需从观念和制度层面同时进行。比如对医护人员而言,救人是义务,搬抬只是履责形式,需完成“接-搬-治”闭环。只“到场”,却无“转运能力”,就非有效救援。急救系统应把从病人“抬下楼”到及时接送到医院,作为一套完整专业急救流程,而非将“搬抬病患”割裂出去,视作附加行为。

生命没有缓冲期,也经不起试错,每个极端案例都该成为制度性完善、修补现实裂隙、打通急救“最后一公里”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