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老人跟团离世,责任谁担?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名交纳“超龄管理费”跟团旅行的老人离世后,其子女与公司、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明确了责任划分。

2024年10月,某公司为客户策划旅行活动,某旅行社提供服务并对超65周岁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周岁的王某交纳费用后参团。旅行第4天,行程紧凑,从早上7时30分左右开始,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直至晚上10时20分左右才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子女认为,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疾病尽审核义务,未告知出行风险,且高强度行程与老人死亡有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80万元。公司和旅行社则称,王某死亡是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死亡与己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收取“超龄费”后,更应负有更高保障义务。然而,旅行社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和不适宜参加的情形,也未询问其健康状况。且行程安排紧凑、游玩时间长,加重了老年团员身体负担,对王某死亡存在过错,酌定承担25%责任。

某公司作为旅游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龄,却未询问其身体状况,未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也未审查行程合理性,酌定承担15%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明知患有高血压仍坚持参团,且未主动告知健康状况,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主要责任。

关于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核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1586元。其中,遗体运送费、换洗费包含在丧葬费内,办理丧事交通费、误工费非法定赔偿项目,均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公司和旅行社已履行赔偿义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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