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是我国传统社会福利思想的萌芽和起步阶段,初步奠定了我国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框架。这一时期的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根据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提出了一些关于社会福利的思想和主张,其在实施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
对社会上各种不幸的人,我国古代不仅有对其单独的解释,而且还用专门名词来连称,即“矜寡孤独废疾者”,足见那时的社会已经比较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了。
我国先民很早就对鳏寡孤独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了关怀和救助。于凯在《传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渊源》一文中说:“最近公布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中,有一篇叫做《容成氏》的战国文献,其中也提到尧之前的上古帝王对喑聋(聋哑人)、椙代(失明者)、跛躃(肢残者)、侏儒、张者(凸胸者)、偻者(驼背者)、瘿者(大脖子)等残疾者的妥善安置。”
夏商时期帝尧“不虐无告,不废困穷”,盘庚多次告诫他的臣民“无悔老成人,无弱孤有幼。”周代则通过制度建立、专员负责来救助这一人群。保息六政包括“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和安富”。“慈幼”指爱护儿童;“养老”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尊重德高望重的老人,另一种为善待鳏寡老人。“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这些弱势群体。“恤贫”则乃周济贫苦者。“宽疾”为宽免残疾人的师役。类似于现代的儿童福利、老年福利、社会救助、医疗服务、住宅与就业服务等各种福利服务工作。
春秋战国时期,战乱频繁,国家处于多事之秋,对于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就无可避免的减少了。但是为了保证兵役和徭役的征发。各国统治者依旧采取安民之法,恤孤养疾就成了重要政策。甚至还有一些诸侯为了求生存图发展,对特殊群体大力开展救助,借以收揽民心、建立势力。
齐国管仲在《管子》一书里提出的“九惠之教”中“恤孤”、“合独”、“养疾”等都涉及到对特殊人群的救助。他还主张国家通设一官,便于及时发现无家可归、衣食无着者,以便及时救助。另《晏子春秋》中载:“去冤聚之狱,使反田矣;散百官之则,施之民矣;振孤寡而敬老人矣。夫若是者,百恶可去。”此体现了晏子以民为本的思想,他主张使“老弱有养,鳏寡有室”。
受到齐国的影响,鲁、晋、楚、郑、吴、越等国也仿效“养孤老,食常疾,收鳏寡”的政策。他们采取这些具体措施,不仅收揽民心,拯救了社会危机,而且还提高综合国力,达到了富国强兵、国运昌盛甚至称霸的成就。
老年人福利
进入农业社会以后,老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先秦时期非常注重对老人的社会救助,并逐渐形成了养老、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且为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老人的社会救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四个部分。其一,设立专门官职,来执掌并建立国家教法,稽考国都中及四郊采邑的男女人数与九比地户数,以分辨其老幼者,从而负责对老人赋税徭役的减免、对老人展开贫困救助等具体的工作。其二,设置专项经费,将社会救助的支出固定在一定的财政收入上,费用来源有切实可靠的保障。其三,在救助程序上,要辨其施舍,岁入其书。首先需要按时统计本地人口多少,重点查明可以免除劳役的老年人,然后逐层上报,定期调查纠正本族老年人的人数,最终将应免除徭役人的名册上报给大司徒。其四,采取多种方式,不仅仅有官方赈济,还包括民间自救。一方面,官府在设立官职、实施救助方面发挥了很大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府还鼓励家庭赡养的发展,支持宗族内部的赈济和赡养族人的机制。
先秦时期制定了比较规范的老人社会救助制度,在制度之下又规定了很多具体的救助措施。其中包括免除徭役、减免刑罚、物质赏赐、学中养老、崇尚尊老、提倡孝道、重视养老礼仪等等。简单总结,就是“尊老”、“养老”和“终老”。其中“尊老“主要包括庶民老人可免除力役与事务,“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贵族老人不再致事,“六十不亲学,七十不致政”。“养老”主要是针对普通百姓,善待老人是孝道在家庭内的体现,子孝则家齐;而天子养老,就等于养天下之父,是以孝治天下。“终老”即给老人送终,给予一定的刑事豁免权。
先秦时期的各个阶段,老人社会救助的思想和制度都是不同的。西周时期,主要是血缘关系中的家族救助;春秋时期,主要是政治关系上的国家救助;战国时期,主要是新型政权下的民间互助。然而无论是哪一个阶段,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救助方式多样化、救助水平较低、与学校教育相结合、根本目的为维护统治等。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防灾。古代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先秦按照五谷每年的丰歉,对灾荒程度有明确规定:“一谷不收谓之馑,二谷不收谓之旱(罕),三谷不收谓之凶,四谷不收谓之匮,五谷不收谓之饥。”
第二个方面是避免人祸。老子说“大军之后,必有凶年”。意思是“大战之后,整个国家几年都面临灾难:国家消耗空前、劳动力损失无数、国内秩序混乱、疾病瘟疫流行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做到对人祸的规避和预防。
第三个方面是临时赈济。在临时治标的灾荒救济上,散财发粟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体恤饥民,开仓赈济是灾荒救济的主要办法。《荀子·富国》认为“田野荒而仓廪实”是召寇肥敌的行为,把“百姓虚而府库满”的丑恶现象叫“国蹶”,这是亡国的根本原因。
第四个方面是平籴与通籴。平籴即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政府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也”。通籴即邻邦国家之间,民众之间互相帮助,调有余补不足。
先秦时期,国家针对社会救助出台了很多有利可行的政策。
一是设立专门官职,负责社会救助事务。按《周礼》记载,分管社会救助事务的是大司徒一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在大司徒之下,又设置不同的机构分管这三方面的工作:在灾害救助方面,设有遗人、廪人、仓人、司稼;在贫困救助方面,设有小司徒、乡师、司救和医师。
二是设置专项的社会救助经费。当时国家的财政支出主要为“九式”,即九项财政支出,归大宰负责调配。在“以九式均节财用”中,其三曰“丧荒之式”,这项支出专款专用,就是用于各种丧事用财和饥荒之年赈灾用财。从《周礼》中的财税制度来看,不仅专款专用,还是专赋专用。关于灾害救助的费用主要是来自“九赋”中的“山泽之赋”,这笔收入是专门用来赈灾救荒的。
三是诸侯国之间相互救助、共御灾难。夏商周时期皆是由众多的诸侯国或氏族部落组成。这些诸侯国绝大多数国土面积狭小,一旦遭到天灾人祸,单靠一国的力量很难应付,这就需要国与国之间尤其是同盟国之间的相互支援、共御灾荒。在灾害发生后,国家要派大臣到其他国家去告饥、告籴,请求帮助,这在先秦时期已形成制度。并且当时有“毋蕴年”,即“无存储粮食而不救邻国之灾”,这些规定在同盟国之间减少灾害损失与互助互济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如果坐视他国发生灾荒而不施以援救,则是背信弃义的行为,不仅要遭到人们的批评,有的甚至可能导致战争的爆发。在鲁僖公十三年晋国发生饥荒时,秦国输粟于晋,给以大量帮助。但在鲁僖公十四年,“秦饥,使乞入于晋,晋人弗与”,次年,秦国伐晋。显然,战争的导火索就是“晋饥,秦输之粟。秦饥,晋闭之籴。”
先秦时期,本着人类强大的智慧,当时的人们对于社会福利事业就有着清晰的认识,认为矜、寡、孤、独四种人,是“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因此要“皆有常饩”给予经常性的生活补贴。对于喑、聋、跛、躃、断者以及侏儒等身有残疾的人,要“各以其器食之”,安排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由国家养活他们。虽然很多社会福利的思想和实践是因为统治者害怕人民因生活无助揭竿而起危及自己统治而不得不采取的被动式社会救助,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阻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注,使其得到一定程度的救助和慰藉,对于缓解劳动人民的痛苦、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
郝拥 吴桐
来源:贵州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