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命案“少杀慎杀”这二十余年

2026年4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桩23年前的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个月前,另一桩杀妻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丈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两起杀妻案中,丈夫均未能偿命。两份判决书中均提及婚姻矛盾引发因素。

对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从宽处理,且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视为一个存在多年的司法“潜规则”。一位前检察官表示,其办理的数十起杀妻案中,没有一个丈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的也很少。

在张建伟看来,二十多年来,对于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相关司法文件有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要求,“杀妻偿命难”背后,有“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也有司法人员长期形成的观念。

“民间矛盾”

2003年初的一个夜晚,王鹏的新婚妻子、民办教师路亚丽在校内离奇失踪,半年后尸体被人发现。王鹏随后被抓,他当时曾向警方供认杀妻,但后来翻供。在“疑罪从无”政策背景下,运城中院当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鹏无罪。20年后,警方重新立案,王鹏再次被抓、受审。

尽管王鹏拒不认罪,但运城中院这次认定其杀了路亚丽,判决书对此作了详细论证,称本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王鹏当年所作的有罪供述自然、稳定,且包含大量非亲历者不可知的隐蔽性细节,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逻辑闭环,“足以认定王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

运城中院查明,王鹏因嫌路亚丽不是处女,婚后与路经常吵架,案发当晚,王鹏打完麻将回到路亚丽宿舍,与路发生争吵、厮打,致其不动后,将路扛到学校门口一处破房子里,因怕路没有死,又用砖块、水果刀继续行凶,确认路死亡后,用摩托车转移尸体,脱光衣服,丢弃到离学校十几公里的一口水井中。

运城中院认为,王鹏的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不过,在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亦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仅判王鹏无期徒刑,主要理由是,该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鉴于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内部,系情感纠葛激化引发,属特定矛盾累积所致,有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之预谋性犯罪,在处理上应有所区别。”

类似表述,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有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张建伟十多年前就曾注意到,故意杀人案当中,有很多是杀妻、杀女友的案件,同时他发现,法院对这类案件往往“习惯性”地有所区别,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法217号文。

在张建伟看来,最高法217号文当年发布的背景,是长期以来刑事政策有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数量偏多,为改变这一局面,最高法提出在刑事审判中要体现和谐社会理念,强调慎用死刑。

曾做过多年法官的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则认为,最高法的上述文件,并没有说对杀妻案绝对要从宽和轻判,只是强调慎用死刑,不过自发布以来,基层法院一直是按这个文件执行的。

李昌奎案的改判

2007年1月1日,为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重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再次重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凡是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张建伟称,近20年来,随着“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不断被强化,对于由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尽可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层面已经形成了“潜规则”,类似规则还体现在大学生等杀人案里。

在张建伟看来,“杀邻居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潜规则,曾因云南李昌奎案受到挑战。

2009年5月16日,因家人与邻居发生矛盾,在外地打工的李昌奎回到老家,将邻居19岁的女儿强奸后用锄头打死,此外还将邻居3岁儿子活活摔死,随后投案自首。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死缓。

张建伟表示,李昌奎案二审的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变化,云南高院改判的主要理由,就是该案由邻里纠纷引发。“其实昭通中院也不是没有考虑邻里关系,但认为即使有这个因素,由于案件太过恶劣,仍不足以影响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在张建伟看来,李昌奎案后来纠正,跟药家鑫案有关。

2010年10月,西安某高校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骑电动车的张妙,因担心对方记住车牌找麻烦,药家鑫持刀捅刺张妙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并驾车逃逸,后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据张建伟介绍,当时鉴于药家鑫的大学生身份,司法机关一度显现出从宽倾向。随后引发舆论关注,最后还是判了药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李昌奎案经媒体报道后也进入公众视野。

“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属就说,药家鑫只害了一个人,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李昌奎连害两条人命,为什么判死缓?”张建伟说,“案件判得公正不公正,公众可以通过对比去体会。社会对李昌奎案的被害人家属给予了极大同情,在这种情况下,云南高院主动启动了对李昌奎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张建伟认为,李昌奎案的改判,实际上给司法机关提了一个醒,就是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因素不应作为判决的关键因素,“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能预设立场,认为这样的案件就应该从宽”。

量刑争议

王鹏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路亚丽父母不服,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后者认为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与此同时,作为本案被告人的王鹏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其量刑将不会超过无期徒刑。

最高法217号文中还提到:“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建伟认为,路亚丽作为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对矛盾激化也不负有责任,王鹏作为被告人也没有任何从轻情节,反而有多个从重情节,就算依照最高法217号文的规定,判“死立执”也并无不当。

杨志伟的观点不同,他认为王鹏的量刑没有问题:“如果这种情况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比他更严重的是不是要死两次、死三次?”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发布文件,其中提到判处死缓的案件,有三种情况一般不应提出抗诉,其中一种情况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北京市京都事务所律师孟粉曾在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办理过数十起杀妻案。在她的印象中,这些案件没有一个被告人被判“死立执”,判死缓的也很少。在她看来,对于这类命案不判死刑的观念,已经根植于许多检察官和法官的内心,一旦遇到这种案子,往往自觉排除掉死刑。

孟粉说,一些杀妻案的被告人保住命后,有些女方家属往往不服,找检察院抗诉,但“检察院也没办法,知道即使抗诉,法院也大都维持原判”。

柴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