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一度|家暴问题不能被忽视

□陈碧

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慎重死刑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需要先澄清的有两点:第一,在司法层面,对婚内命案“少杀慎杀”,不仅限于“杀妻命案”,反过来“杀夫”也一样。第二,这背后除了案发于家庭内部的原因之外,也与中国死刑政策的收缩有关。这是整体刑事政策变化的趋势。

其实,很多配偶杀人案并不是普通故意杀人,而是长期家暴的升级——由于暴力前有“家庭”作为前缀,“暴力”反而被稀释了。

我国的司法解释中经常将“公共场所实施、对象不特定”作为“情节恶劣”的因素,量刑时从重处罚。相反,对于家庭伤害,干预的逻辑更侧重个体权利保护与私人关系修复,量刑时会充分考量“矛盾起因、被害人过错、谅解情节”等因素。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还会尽量修复关系,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

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社会文化也参与塑造了这样的观念土壤。不过,这种观念正在被重新审视。因为现代法治越来越强调国家保护的是具体公民,而不仅仅是抽象秩序。如果保护权利是核心,那么受害人无论是配偶还是路人“张三”,原则上都不应影响对量刑的评价。

总而言之,婚内命案“少杀慎杀”的背后,一方面是国家暴力在自我约束,倾向于减少死刑,这是法治理念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公众对这些案件量刑偏轻的实际感受,以及家庭暴力在司法评价中长期被边缘化的现实,值得思考——家暴本质上是地位不对等带来的欺压,绝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那些哭泣应该被听见,那些被无辜夺去生命的人应该被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