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一度

法院:“射幸”条款 无效

太阳底下无新事,事实上,此类挑战早已有之,可能只是名字不同而已,比如寂寞挑战、隔离挑战、禁闭挑战等。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你盯着人家的奖金,人家要的是你的报名费。”

不久之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在开庭前调解了一场张先生对于西安睦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张先生正是在这家公司进行了3次“自律挑战”,不仅屡试屡败,还投入了一共2.04万元的报名费。

张先生走出挑战的房间,将过去几天发生的事讲给一个亲戚。亲戚明确告诉他,“你遇到骗局了,规则听起来简单但根本不可能成功。”张先生随即向公安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了该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涉事公司签订的挑战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涉案挑战协议中的挑战规则,系该公司事先单方制定,限制了张先生的权利,减轻了公司的责任,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获利因素,有相当“赌”的成分在内,更类似于射幸行为,此种做法有着极高的功利性,违背了自律挑战的初衷,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及损失判决该公司退还孙先生5400元。

朱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