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旨在消除政府采购寻租空间的“手术刀”正式落下。
6月26日起,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三天,该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政府采购法时隔23年首次系统性修订,由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曾参与政府采购法修订前期的专家研讨,他表示,政府采购法在客观上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牵涉部门数量众多,加之与招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等领域的交叉关系,复杂程度极高。
“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款的设计,基本回应了近些年财政部门以及中央层面的相关决策导向,包括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等,从这一点来看,政府采购法修改的幅度是相当大的。”王丛虎表示。
隐秘的寻租网络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750.43亿元。
寻租是政府采购违规的最常见问题,其中,隐性壁垒又是最常见的寻租手段。财政部通报的案例显示,某单位采购图书馆设备,磋商文件直接将某特定的“SL”耳机品牌作为技术参数,并将自愿性质的CNAS检测标志设为“不满足即无效”的实质性要求;在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中,为了排斥外地企业,甚至硬性规定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
更隐蔽的手法是,设置一些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完全无关的荣誉和认证作为加分项。这些做法在形式上看起来是“公平”的,毕竟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去争取这些加分项。“实质上往往只有少数事先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才能真正满足这些要求,这就形成了一种‘形式公平、实质排他’的局面。”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詹阿娜表示。
此次修订草案对隐性壁垒问题作出了回应。草案第六条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禁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在操作层面,草案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采购人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履行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发生过重大违约的,可以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现实中,当隐性壁垒无法直接排除竞争对手时,价格操纵与规避程序是常见的运作法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一元标”等恶性低价竞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长期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他指出,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是政府采购领域暴露出的腐败和程序不规范问题的集中体现。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赋予了评审委员会“一票否决权”。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如认定其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这一法条与2026年初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形成呼应,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针对陪标问题,草案实质性废除了“不足三家必须废标”的刚性规则。在以往的实践中,为了满足法定要求的3家供应商门槛,采购人或企业往往会私下邀请其他公司“陪标”,而此次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重新开展采购后仍只有两家合格,可正常评审;仅一家合格,可审批转为单一来源。
政府采购在多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肖北庚认为,根源在于采购需求环节存在缺陷,采购需求没有被科学、清晰地界定,为种种寻租提供了操作空间。
此次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肖北庚表示,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最终绩效考核,真正贯穿法律全过程,这是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
一场观念革命
此次修订中,最被关注的是草案不再强调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此前,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王丛虎指出,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公开招标是最公正客观、最经得起检验的采购方式,由此形成了一种“逢采必招”的实践惯性。
不过,天津外国语大学副教授焦洪宝撰文指出,招标方式不允许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往往对拟实现的功能与技术方案尚无清晰认知。在缺乏明确技术规格的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供应商一次性盲投报价,极易导致高价中标,或者落入“低价劣质”的陷阱。
“对于一些技术复杂、需求难以一次说清的项目(如大型装备、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公开招标的刚性程序反而可能抑制有效竞争。”焦洪宝认为。
针对这一困境,草案提出:通过需求调查,市场竞争充分且能够确定采购标的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须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同时,草案大幅扩展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明确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让供应商在最终方案的形成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竞争。“我认为这才是科学的制度设计,为采购人和采购监管部门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王丛虎说。
多位专家都表示,这一调整说明,实务部门基于长期的实践经验反映出的现实诉求,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回应和认同,“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亚于一场观念革命”。
另外,当“无标不围”也就是围标串标已经成为公开招投标领域的现实问题的前提下,竞争性谈判又如何能保证寻租问题、隐性壁垒可以得到解决?
多位专家都关注到,草案删除了原法“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适用门槛,将所有使用预算资金采购行为全部纳入监管,未达限额标准项目仅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彻底解决了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空白,竞争性谈判也同样在监管范围内。
李沁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