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未到期遇征地承租农户有啥补偿

□本报记者 高海涛

近日,云南省读者李先生致电“老吾老热线”咨询,他与人合伙在当地一地租赁田地种植蔬菜,租赁合同尚有一年多期限,因当地政府土地征用项目无法继续经营,请问,有哪些经济补偿?

针对读者的投诉,法律人士表示,现实中多数农户租地均为与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这也是后续补偿认定的关键前提。此类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并非签署即生效,农户需提前核查是否具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租赁土地的正式会议决议,缺少该合规手续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后续补偿维权将面临极大阻碍。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项划分有明确权属界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租赁农户无法直接申领。但农户在承租土地上投入产生的青苗、蔬菜作物、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对应的补偿费用,在村集体收到征地补偿款后,需足额返还给承租农户,这是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核心补偿权益。

针对农户最为关切的剩余租期经营损失、种苗、农资等实际投资损失,目前无统一法定赔付标准,主要由承租农户与村委会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农户可依法向对应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提交租赁合同、投入凭证、征地公告等相关证据。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征地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