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海涛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年过八旬的刘女士遭遇了养老困境:与老年公寓同伴搭伙生活多年、全程承担日常开销,伴侣离世后留下个人存款,自己却因无婚姻登记手续,面临无法正常分割遗产的难题。
据刘女士介绍,她常年在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几年前,她在公寓结识了同院的一位老先生,二人志趣相投、相互照料,为了晚年生活有个伴,便商议搭伙共同生活,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相处期间,老先生退休金数额微薄,仅能勉强覆盖个人零星开支,两人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均由刘女士承担。而老先生的退休金则一直由其个人自行保管、单独存储,多年来积攒下一笔存款。本以为二人相伴相守、互帮互助,算是晚年相依的家人,可不久前老先生突发疾病离世,且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老先生去世后,其儿子直接拿走了存有退休金的存折。多年全心付出却一无所获,让年迈的刘女士难以接受,她想希望弄清自己是否有权分割、继承伴侣的遗留存款?
针对此案,律师表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便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构成合法婚姻关系,仅属于非婚同居关系。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此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双方不享有夫妻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本案中,涉诉存款为老先生个人退休金,属于其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并非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产生的共有财产,因此刘女士无法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同时,刘女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在无遗嘱、遗赠的前提下,无法直接继承老先生的遗产。
律师补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刘女士多年来全程承担二人生活开支、悉心照料老先生晚年生活,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可依法向法院主张酌分遗产,争取相应经济补偿。此外,律师提醒,老年搭伙养老法律风险极高,极易引发财产、继承纠纷。建议老年搭伙伴侣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晰个人财产与共同开支;按需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固化自身权益;同时与双方子女良性沟通,从源头规避养老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