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误伤,遵循“自甘风险”原则

河北的宋大爷近日陷入维权纠纷,他在单位组织的退休职工乒乓球比赛中,正常挥拍击球时意外击中球友张大爷左眼。事发后,宋大爷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并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可事后张大爷以健康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宋大爷全额承担医药费。正常比赛突发意外伤人,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不少运动爱好者的疑惑。记者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厘清文体活动意外受伤的责任边界。

乒乓球属于典型的对抗性文体运动,本身自带固有风险,运动中击球误伤对手、轻微碰撞等情况难以完全规避。针对此类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参与者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结合本案来看,此次赛事为单位组织的退休职工文体活动,两位老人均为自愿参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理应知晓乒乓球运动的潜在风险,自愿参与赛事的行为,已然构成“自甘风险”的法律前提。

从行为层面判定,宋大爷的击球行为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操作,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击打、刻意瞄准眼部伤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违反赛事规则、超出合理运动幅度等重大过失行为。其陪同就医、垫付医药费的举动,是出于邻里球友的善意道德行为,并非法律强制履行的赔偿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旨在平衡文体活动参与者的权责,既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也避免普通参与者因运动意外承担过重责任,鼓励大众积极参与文体健身活动。但该规则并非绝对免责,若参与者存在故意伤人、严重违规操作等重大过失行为,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活动组织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场地隐患、组织疏漏、救助不及时引发伤害,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