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龄职通车|山西超龄就业有了签约指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印发《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填补了当地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规范的空白,切实回应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诉求。

《参考文本》共设置十章二十三条,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系统梳理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覆盖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全部关键用工环节,既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签约模板,也为超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用工安排层面,《参考文本》作出针对性的保护性规定:用人单位需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和工作强度,严格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劳动作业,从源头降低超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同时明确,超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足额保障其基本休息休假待遇,不得强制要求超龄劳动者超时加班。

劳动报酬方面,《参考文本》划出明确底线: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超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金额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杜绝拖欠、克扣超龄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兜牢超龄就业群体的收入底线。

作为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保障问题,《参考文本》对社会保险作出专门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针对不同养老保障情况的超龄劳动者,文本也明确了对应规则: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工作的,原有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相应规定执行,具体处理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针对超龄用工可能出现的纠纷,《参考文本》明确了差异化的争议处理路径: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争议则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超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法律指引。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