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这么立才不白说

□本报记者 高海涛

随着群众财产意识和传承意识增强,越来越多老年人开始重视生前财产分配,主动通过订立遗嘱安顿身后财产。近日,“老吾老热线”接到全国多位读者咨询遗产遗嘱相关问题,涉及口头遗嘱、私自处置遗产、遗嘱订立规范等各类纠纷。不少老年人因不熟悉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形式不规范、流程有瑕疵,导致老人离世后子女间频发遗产继承纠纷,家庭亲情受损的同时,各类财产争议维权难度也大幅增加。其中,效力模糊的口头遗嘱,成为当下老年遗产纠纷的高发诱因。

病危立遗嘱

陪护人独占财产引争议

哈尔滨市的刘先生介绍,其家中共有三名子女,分别为自己、弟弟与远居国外的妹妹,母亲早已离世,多年来父亲一直独自生活。近期,父亲因病不幸去世,在父亲患病卧床期间,定居黑河市的小儿子专程前往哈尔滨贴身照料。父亲离世后,小儿子提出,父亲在病床前曾立下口头遗嘱,承诺将名下全部银行存款归其一人所有。

随后,小儿子自行取出父亲所有银行存款,独占全部遗产。这一行为引发兄妹三人矛盾,刘先生与远在日本的妹妹均不认可该口头遗嘱的效力,认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多次与弟弟协商返还部分遗产无果,无奈寻求帮助。

私下口头承诺

身边照料子女分房产

吉林省读者李先生表示,其年迈母亲独居生活,晚年身体孱弱,日常由四名子女轮流照料。去年年底,母亲因病离世,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老人身故后,家中大姐提出,母亲生前多次私下口头表示,家中唯一房产留给长期陪伴身边的自己,其他子女无权分割。对于大姐的说法,其余三名弟妹均不予认可。众人表示,母亲从未当着全体子女的面提及房产分配事宜,更无任何外人在场见证该口头嘱托,属于单方面说辞。弟妹三人认为房产属于老人遗产,应当由四名子女等额法定继承,大姐独自占有房产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双方多次沟通无果。

口头遗嘱生效

需有严格法定要件

老年日报社维权顾问、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韩巍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并非随时可订立,有着严格的法定生效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订立场景仅限危急情况,仅在遗嘱人生命垂危、遭遇突发意外等紧急状态下,无法订立书面、录音录像遗嘱时,才可订立口头遗嘱。若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后续具备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能力,此前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其次,口头遗嘱必须满足双人见证要求,需要两名及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见证。同时,见证人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二者存在利害关系的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均不具备见证资格。

律师强调,纠纷中主张口头遗嘱有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以哈尔滨刘先生一案为例,若小儿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父亲的口头遗嘱满足危急场景、合法见证人等全部法定条件,该遗嘱直接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由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刘先生兄妹三人共同继承。即便存款已被小儿子全部取出,其他子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回属于自己的继承份额。

律师提醒,老年人订立遗嘱应优先选择书面、公证、录音录像等规范形式,全程留存完整凭证,规避法律效力瑕疵。子女也应尊重老人财产处置意愿,同时明晰继承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