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看文章
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父母办理公证赠与合同,将295万元无偿赠与女儿,明确钱款归女儿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离婚后,女婿提出异议,称钱款已花销完毕,资金实际来自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要求予以分割,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其说法。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证赠与约定合法有效,295万元及该笔钱款购置的保险、理财等衍生资产,均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予夫妻共同分割,驳回女婿诉求。
民生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