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一句“死过人”,致房屋交易告吹

法律支持房主索赔吗?

山西的梁阿姨最近遇到了一桩烦心事:租客的父亲突发心脏病离世,后续卖房时,邻居一句话导致交易告吹——

一年前,梁阿姨搬入新房,将老房子对外出租,从外地来务工的小陈租下该房。之后,小陈把父亲接来就医。不料小陈上班期间,其父亲在屋内突发心脏病去世。租约到期,小陈搬走后,梁阿姨打算出售这套房子。这套老房子本身条件不错,很快有买家表示出购买意向。没想到邻居随口一句“这房子死过人”,让买家听到了,此后再没有和梁阿姨联系。梁阿姨认为是租客和邻居造成自己的损失,想要索赔。“我的要求法律能支持吗?”梁阿姨想搞清楚。

记者查询了法律和相关案例了解到,梁阿姨向小陈、邻居主张赔偿,都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人系自身心脏病突发自然病逝,小陈正常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将父亲接来同住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对老人离世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709条、710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不承担赔偿责任。小陈正常居住房屋,父亲在屋内突发心脏病去世属于意外。单纯因民俗忌讳造成房屋交易失败,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只有当事件造成房屋物理损毁、产生消杀清理等直接费用时,房主才可另行主张。

其次,向邻居索赔同样难以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侵权要求存在侮辱、诽谤行为,诽谤需要捏造虚假事实。邻居只是陈述了屋内有人去世这一客观事实,没有编造虚假信息,不属于恶意诋毁、造谣诽谤,不满足侵权四要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邻居编造死因,或者大范围恶意散播,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很多房主会关心卖房告知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148条欺诈条款是裁判依据。司法实践中,房屋居住者正常因病死亡,不属于法定必须主动披露的重大瑕疵;通常只有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卖房时才建议主动告知,隐瞒可能构成欺诈。

记者提醒大家:“凶宅”并非法律术语,仅为民间说法。房屋交易遇到此类纠纷,要分清直接损失与民俗带来的间接损失,理性维权。

任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