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及时收房 空置期物业费谁来交

□本报记者 高海涛

近日,牡丹江市读者刘女士向老吾老热线咨询,购买新房后,业主没有及时办理收房进户,这段无人居住的空置期产生的物业费究竟该由谁承担?

刘女士介绍,不久前,她购买的新房收到了收房通知,原本计划及时办理进户手续,但由于工作繁忙、事务较多,眼看收房时间拖延已久,她心生顾虑,不清楚拖延收房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是否需要自己缴纳,担心无故产生额外费用,又怕逾期缴费产生纠纷,希望能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和责任归属。

律师依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梳理出三种常见情形的物业费承担标准,清晰界定权责划分。

首先,因业主个人原因未按时收房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商已依法依规通知业主办理房屋接收手续,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若业主因个人时间紧张、主观拖延等自身原因未及时收房,相关责任与开发商无关,拖延期间产生的物业费,需由业主自行承担。

其次,房屋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使用的,物业费正常由业主承担。业主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小瑕疵,开发商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后,业主需正常办理进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物业费。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业主可暂缓收房,此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收房时需留存通知凭证、房屋查验记录等资料,遇到权责不清、违规收费等问题可及时反馈维权,避免产生物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