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21日讯(记者于海霞)湿地有“地球之肾”的美誉,我省作为湿地大省该如何保护珍贵的湿地自然资源?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湿地应设立保护标志
《条例》指出,我省实行湿地认定制度,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机构或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湿地内现有耕地在退耕之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化学物品。
临时占用湿地最长不得超2年
在湿地内组织生态旅游、休闲观光等活动,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数量。严禁开设与湿地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恢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不得续期。
割草放牧每平方米罚10元
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放牧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向湿地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化学物品和向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罚款。向湿地引入外来物种,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温馨提示
如果您对此《条例》有话说,可在6月22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 t p://www.hl j f z.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mf 622@163.com。
这8种行为湿地内禁止做
开垦湿地,挖沟、筑坝;
擅自排放或抽采湿地水资源;
砍伐林木、勘探、取土;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向湿地及其周边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和向湿地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引进外来物种;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