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年前,冯先生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进行存取款,可15年后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了。在与银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冯先生于去年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其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 此前,银行辩称,由于当时没有实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对于冯先生持有的存折,银行方面没有办法确认其有效性。另外,根据系统查询记录,冯先生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于是提起上诉。 但二审认为,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可是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驳回银行一审后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