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日,最高法院出台国家赔偿监督规定,首次明确提出要进行“国家赔偿监督”,对提起赔偿申诉次数限定为1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1994年出台的我国首部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赔偿监督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对监督渠道进行了扩充,分别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监督。“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就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如此解释。 规定明确,当事人赔偿申诉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赔偿申诉只可以提出1次。其他不受理申诉的情形还包括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是未申请赔偿的;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申诉的;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情况。 为何赔偿申诉只可以提出1次?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对此解释,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非常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