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1日讯(记者于燕)21日,生活报记者从哈尔滨市工信委获悉,《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新修订)日前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1日正式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能源车在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在交通管理方面,《规定》提出,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市区11条道路(暂行)以外区域通行。同时,新能源汽车在收费停车位充电,免收停车费。 相关部门应开辟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年检等服务绿色通道,对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给予标注,并在规定时限内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或专用标识。 按1:0.5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规定》提出,从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尔滨市户籍的居民,在哈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哈尔滨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对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其所购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再享受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新建住宅应建充电设施 《规定》提出,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其中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按照定价标准的50%收取。新能源汽车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向供电公司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周边公用地块规划建设公交专用充电设施。 研发机构获批国家级最高补助500万元 在产业支持方面,《规定》提出,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获批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于校(所)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为哈尔滨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此外,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乘用车和客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10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专用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6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