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记者孙海颖)购买食品,你注意过外包装上的生产标准号吗?近日,冰城一男子花1512元购买9盒人参,却以产品外包装生产标准号不合格为由,要求商家退货,并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并成功胜诉。 2017年4月,康某在道里区某连锁超市分两次购买了9盒人参,单价168元每盒,共计花费1512元。回家后,男子发现人参外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号GB4780-××××是微生物检测标准,并非人参类产品检测标准,也就是说这意味着该产品属于无标准产品,超市方面属于欺诈消费者。 在庭上,超市方面称,购买人分两次大量购买同一产品,足以证明其购买目的就是为了实现高额赔偿,存在恶意消费行为,且产品并没有食用,没有给当事人造成任何损害,不应要求赔偿损失。经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产品标准代号”,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超市方面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超市方面退还康某购货款1512元,并赔偿康某15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