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记者袁成亮)3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发布。 《意见》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 《意见》要求,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视同通过),直接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目录。 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药品采购平台上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予以专门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医保支付标准,认真落实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